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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化妝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第一階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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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新頒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嚴厲打擊利用網絡生產經營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假冒化妝品等違法行為,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市場秩序,國家藥監局決定自2020年10月至12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化妝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第一階段工作,組織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全面自查化妝品經營行為,及時處置風險隱患,待《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后將組織開展下一階段專項治理行動,切實保障公眾用妝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契機,在新法規生效前,針對利用網絡生產經營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假冒化妝品等突出問題,組織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全面自查化妝品經營行為,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市場秩序。同時,積極宣傳培訓新法規規定,引導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義務,督促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等制度,為新法規正式施行后開展下一階段專項治理行動打好基礎。
  二、工作重點
 ?。ㄒ唬┤孀圆榍謇磉`法化妝品。
  全面自查清理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經營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假冒化妝品、無證生產的化妝品、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未經備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國家藥監局或者省級藥監局通知暫停或者停止銷售的化妝品、違法宣稱“藥妝”或者醫學護膚品等的化妝品等。
 ?。ǘ┮龑Щ瘖y品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
  通過新法規培訓,引導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建立并執行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按照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等。引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等。
  三、工作措施
 ?。ㄒ唬┙M織開展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自查工作。
  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自查工作重點和要求全面開展自查,對自查發現的違法化妝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處置風險隱患。重點監督指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上經營的化妝品開展全面自查,督促其加強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實名登記和日常管理。
  (二)組織開展新條例宣貫培訓工作。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開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宣貫培訓。采取課堂授課、座談交流、實地調研等多種形式,使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能夠盡快學習掌握新法規關于化妝品經營者、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各項義務,以及違法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引導其知法守法,自覺抵制違法行為。
 ?。ㄈ?督促指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落實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加強指導,督促其建立并執行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等制度,對平臺內化妝品經[1]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發現其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向違法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
  四、工作要求
  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化妝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第一階段的工作,明確專人負責,加強對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查工作情況的監督和指導,確保自查工作取得實效。對未按照要求開展自查工作的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將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檢力度,必要時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專項行動第一階段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并對下一階段專項治理行動提出工作建議,填寫專項行動第一階段統計表(見附件),并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將工作總結報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附件:化妝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第一階段統計表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0年9月25日
 

藥監綜妝〔2020〕93號附件.doc